到底是不是垄断?
目前的核心问题是,运营商到底是否涉嫌垄断?
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介绍,发改委基本查明,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,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,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———根据《反垄断法》的一般惯例,单个经营者市场份额50%、两个经营者67%、三个经营者75%即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。
李青还指出,“它们(电信和联通)就是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,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,它们给出高价,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,它们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,这个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。”
上述争议中的“价格歧视”,源自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对不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(ISP)实行的不同网间结算标准。据了解,原信息产业部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《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》和2003年4月重新调整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所附的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等文件对宽带接入的结算价格进行了规定———三大骨干网间(中国电信、中国联通和教育网)直联,互不结算;其他经营性互联单位(互联网服务提供商)以1000元/月/M的价格向骨干网运营商结算;非经营性互联单位费用减半。去年11月,部分运营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在北京召开“中国宽带互联网反垄断”研讨会。据参会人士说,电信与中型ISP的结算价格一般都高达100万元/G /月以上,小型ISP的结算价格则一般只有25万-42万元/G /月。
对此,项立刚认为,运营商针对不同用户提供的带宽虽然一样,但是不同客户的资源占用不一样,服务质量不一样,价格自然不一样———普通用户只接一台电脑,而且有差不多一半时间不用;而企业则连接十几二十台电脑,并且用的时间也比较多;至于其他ISP则更会占得非常满;这并不构成价格歧视,所以价格歧视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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